当前位置:首页 > 新闻中心 > 企业新闻 >

兰州丨更规范!11月1日起 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

点击次数:2017-11-15 09:07:03【打印】【关闭】

国家旅游局《导游管理办法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对于导游执业管理、应履行的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等均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,导游吃购物店回扣、佣金可“吊证

国家旅游局《导游管理办法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对于导游执业管理、应履行的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等均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,导游吃购物店回扣、佣金可“吊证”,游客可扫码辨导游真伪。13日,2017年全市导游、讲解员业务技能提升培训班开班。

 

 

800余名导游、讲解员接受集体培训
此次培训是为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,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关于促进兰州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,正值国家旅游局《导游管理办法》颁布之际,培训对象为全市旅行社、导游行业组织从业导游和文博场馆、A级景区讲解员,临潭县、卓尼县旅游局及旅游企业工作人员,有800余人。

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
记者从培训中获悉,即将于明年开始施行的《导游管理办法》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和《旅行社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制定,同时针对导游的相关行为又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范。比如在《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: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

在“导游执业管理”一章中,第二十三条规定: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;不得以隐瞒事实、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,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,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;不得以殴打、弃置、限制活动自由、恐吓、侮辱、咒骂等方式,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、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;不得获取购物场所、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、佣金、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。

为了更好地监管导游人员,此次新公布的《办法》还规定了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,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,改变了原IC卡导游证制作流程复杂、核发时间长,执法成本高的情况,电子导游证在信息集成、使用便利、降低核发成本和执法成本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变革。

11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
据兰州市导游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,电子导游证采用网上申领、网上审批的方式,大大便利了申请人申领使用。游客、景区、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。导游使用电子导游证、佩戴卡片式“导游身份标识”,并开启“全国导游之家”APP执业,导游的执业轨迹、评价信息、奖惩情况等,均归集于电子导游证,形成导游的“执业档案”。同时,《办法》在“导游执业许可”一章中集中规定了电子导游证的申请、审批、变更、撤销等程序和要求,便于导游、旅游部门等相关主体操作执行。

据悉,原IC卡导游证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,我市自11月1日起同全国同步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。截至目前,已有4000多名导游完成了换证工作。

此外,《办法》还将保障导游权益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上升到规章层面,明确了导游执业权利、导游劳动保障制度、“导游专座”要求、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和导游培训等制度,多维度保障导游权益。 

浏览相关内容: